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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於7月1日正式實施,但對於江蘇3000多萬城鄉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來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如何銜接轉換一直沒有明確。7月11日,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聯合公佈《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今後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無論跨地區流動還是跨制度轉移,都能銜接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各個階段的養老保險權益可以延續累加。
  鼓勵更多“居保”轉“企保”
  養老保險銜接制度的出發點是,當一個人參加過多種養老保險制度時,盡可能將其引導到能夠領取到較高待遇的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職工養老保險相比,無疑是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更高。如果參保者到達退休年齡時,累計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時間超過15年,就可以在職工養老保險裡面領取退休待遇,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里的權益累加到職工養老保險裡面。
  省人社廳相關人士解釋,與國家暫行辦法相比,江蘇的銜接辦法鼓勵那些達到退休年齡、但“企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人員,通過延長繳費的方式,繳滿15年後再申請將“居保”轉入“企保”,按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獲取退休待遇。
  “居保”轉“企保”繳費年限不累計
  參保人員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時,應先確認“企保”待遇領取地,再向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制度銜接。“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企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計入。
  既參加“企保”又參加“居保”的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企業職工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或按規定延長繳費後仍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將“企保”轉入“居保”。此時的“企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居保”個人賬戶,“企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居保”繳費年限。
  延繳期間不能領居民養老金
  少數異地就業的農民工在城市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老家同時又參加了一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我省規定,此類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如果想延長繳費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繼續享受居民養老金。如申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應按“企保”轉入“居保”的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或按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今年6月30日前,參加“企保”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並申請延繳的人員,延繳期間已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其作出選擇,下轉2版
  上接1版如選擇繼續延繳“企保”的,從7月1日起停發“居保”待遇,保留“居保”關係,待延繳滿15年後向延繳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居保”轉入“企保”;如選擇繼續領取“居保”待遇的,應按“企保”轉“居保”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或按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手續。
  只能享有一個養老保險金
  目前省內已有一些進城務工農民達到退休年齡,並開始領取企業職工退休金。這些人群中,極少數人同時享受著家鄉的城鄉居民養老金。我省此次明確,參保人員只能享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兩個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居保”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終止並解除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核定重覆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數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扣除政府補貼)退還本人;參保人員不予退還的,由“居保”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負責從“居保”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
  我省規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當地過去相關政策辦理銜接手續的,不再變更。7月1日後,省和各地原有相關政策與《暫行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據介紹,目前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流動的參保人員中,農民工是主體。每年國內都有數以百萬計的勞動力從農村進入城鎮,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面對人群流動該怎麼銜接、其權益如何得到保障,成為一個突出問題。農民工從農村涌入城市,往往就業不夠穩定,可能又返回到農村,過一段時間又回到城市。僅江蘇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就達440.9萬人,這些人往往還在家鄉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銜接辦法的出台,無疑解決了這些群體的後顧之憂。
  本報記者 黃紅芳  (原標題:農民工各階段養老保險權益可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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